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院务委员会工作规程

发布时间:2005-04-28 来源:人员机构浏览次数:2785

 

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

院务委员会工作规程

 

(试行)

 

第一条  为提高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科学管理水平,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依据学院章程,制定本工作规程。

第二条  院务委员会是学院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机构。

第三条  院务委员会由院长、副院长、各高等职业学校校长组成。

院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2—3人,主任由院长兼任。

第四条  院务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,每届委员任期为5年,可以连任。院务委员会委员如因工作调整或不能履行职责时,院务委员会可以调整、充实委员。

第五条  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和审议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,包括学院发展规划、专业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学生管理、校际合作与教育资源共享等。

第六条  院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。

第七条  院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,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开会。主任确定会期并主持召开会议,副主任可受主任委托主持召开会议。

第八条  院务委员会研究审议重大事项之前,主任须将研究审议的议题在开会前两天通知各委员,各委员在接到议题后对议题进行调研,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,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参与学院的决策。

第九条  院务委员会对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,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当议题不能得到有效通过时,主任应在会后重新组织调研论证,提请第二次会议审议,如仍不能获得通过,应暂时放弃该议题。

第十条  主任可委托委员对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议题进行调查研究,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。

第十一条  本工作条例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 本工作条例自院务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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